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一)受种者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二)有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