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