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识,其具体式样和管理办法由市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志愿服务标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