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条已修改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识,其具体式样和管理办法由市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志愿服务标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