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煤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群众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