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煤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群众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