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报告本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