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第二十六条有效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报告本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