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不得生产,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采取防控措施,提高防治水平,定期组织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