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对职工进行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非煤矿山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非煤矿山行业岗位培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