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第十九条有效非煤矿山生产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层越界开采的;(二)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三)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四)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