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非煤矿山生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三)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

(四)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