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