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省、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