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省、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