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条已废止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条例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