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各级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