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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