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施工不当造成建筑物损坏的,由施工单位予以修复;给燃气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