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六条有效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