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具有下列条 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引进、推广农业新技术成效突出的;

(二)在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长期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领导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