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第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人员以主要精力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