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第十五条有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农业院校招收新生时,应对基层农业科技人员、农民技术员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计划、教育部门应安排专项招生指标,统一招收在县以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五年以上的农民技术员,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其待遇不低于同等毕业生。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