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对举报违纪、违法行为有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