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因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应及时给予法律保护,制止并查处侵害行为。 因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遭到侵害的,侵害人必须赔偿损失;侵害人确无赔偿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应对受害人给予补助和照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