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社会团全、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要有主要负责人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具体组织落实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巡逻等任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