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应予处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组织及其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方面的评选先进、获得奖励的资格。 (一)因放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致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 (二)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或法人合法权益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奖励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