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斗争而牺牲的,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授予烈士称号,对其家属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受伤致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照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