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管制、缓刑、监(所)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的考察、监督和改造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劳改劳教单位和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检察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