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九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