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校园及周边50米范围内向未成年学生流动销售商品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