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