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对不起诉、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以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矫治、帮教、复学、就业培训等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