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慎用强制措施,减少监禁刑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