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慎用强制措施,减少监禁刑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