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当及时处理,依法惩罚摧残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