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当及时处理,依法惩罚摧残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