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转回原学校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受;毕业后由原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