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设置专门学校,对在专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应当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