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强教育与监护意识,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学校、社区应当通过举办家长学校、专题讲座、网络课堂等形式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引导父母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提高教育子女的能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