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