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航道和航道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航道、航道设施和影响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航道保护、航道抢险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