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损坏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修复或者赔偿;经批准使用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