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政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损坏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修复或者赔偿;经批准使用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