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政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从事与航道有关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航道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专设标志和标牌,并负责维护,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自行设置和维护专设标志和标牌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设置和维护,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