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航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