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政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在航道上建设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通航标准和航道规划等级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过船建筑物。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管理机构要求设置临时航道和必要的助航设施,保障船舶的正常通航,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