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政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航道设施和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依法实施管理和保护。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条件和航运需要,合理配置和调整航标,保证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设置界限标志。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