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二)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的;(三)擅自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四)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