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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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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已修改
对在技术转移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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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