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制定引进和培养技术转移人才的相关政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