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术转移的促进、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商务、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转移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