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