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