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