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